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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创业的政策及其法律法规
发表时间:〖2016/8/19〗    浏览次数:〖4133
  一、与创办企业相关的有关条例和规章
  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用。可重点掌握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多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用。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开办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有明确规定。
  二、了解政府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规定
  创业者以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时,应了解政府对于进入特殊行业或者进行特种经营时所设定的有关条件,了解从事哪些行业或服务另有规定,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机构领取哪些特种经营资质证或许可证等证照,以便提前准备。
  例 如,创办生产型需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07-09)。又如,创办网络经营服务需要学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09-29)并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8号令),取得专项许可证,等等。
  三、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优惠政策
  了解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及创业的扶持政策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政策中提出的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主管部门都正在抓紧实施。可以说,一个关注、培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创业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正在初步形成,突出体现在多种形势的扶持政策等方面。对于创业者来说,优惠政策就好比是创业的助推器,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1.对创业选项和促进企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政府长远发展规划与导向政策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02-07)。其中,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人才队伍、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支持等内容对创业者的创业方向选择、定位有重大意义。
  2)《中共中央国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01-26]1号,2006-01-01)。创业者可以围绕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等内容寻找创业的切入点。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01-26)。可关注国家提升国家竞争力为核心要实现的八个重要目标。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通知》(国办发[2006]6号文件,2006-02-09)。文件明确: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举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2005-11-04)。其中,对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等内容有鼓励政策。
  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10-11)。了解政策导向。
  7)《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2005-06-09)。创业者涉足流通行业,需要关注该政策
  8)《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02-19)。该文件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一系列政策。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5-01-08)。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了解该政策及与之相配套的其它部委政策文件。
  2.支持和鼓励新办企业、高技术企业及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以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生产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主业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处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对农村及城镇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实物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7)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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